云南师大附中学生仪容仪表规范
- 发布时间:
- 201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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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大附中学生仪容仪表规范
一、本规范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省内外同级学校相关文件制定。
二、本规范解释权归学生处。
三、本规范如与学校颁发的《德育手册》有不同之处,从本规范发布之日起,按本规范执行。
四、学生穿戴要整洁、朴素、大方。
1.每周一全校同学统一着校服参加升旗仪式。
2.不穿与学生身份不相符的服装(露脐装、低腰裤、乞丐服、内长外短装束、不文明图案的文化衫等);夏天女生不准穿无袖上衣和超短裙;校内任何活动不许裸背;进入教学区,不穿高跟鞋、拖鞋。
3.不佩戴各种饰物(耳环、耳坠、耳钉、项链、护身符等),不化妆、不留长指甲,不得涂抹各式指甲油。
4.校服拉锁拉至其他服装上数第二颗纽扣位置,不在校服和各种学生卡上乱写乱画和乱贴其他饰物。
五、发型符合中学生身份,自然、简便、整洁,显示青少年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
1.所有学生不追求个性发式、不追求时髦发式,不烫发、染发、打啫喱水等。
2.男生不留长发,要求做到前不扫眉,旁不遮耳,后不擦领。不许剃光头(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则将剃光头视为对仪容仪表整顿的破坏,剃光头者要待头发长到平头标准方可入校上课)。
3.女生不准披头散发或束怪发。不烫发、不染发、不盘发、不压直板、不喷啫喱水等,不梳各种怪异刘海;不得化妆,涂脂抹粉;不得画眉毛、画眼圈,打睫毛液;不得涂口红、各色唇彩和带色润唇膏;不粘睫毛,不在头部用使用怪异发夹。
六、与正常仪容仪表规范不符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1.凡与上述第四、五条两大项要求中任何一项要求不相符的仪容仪表均为不合格仪容仪表。
2.班主任有权利,更有责任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审美观教育和仪容仪表规范教育,有责任对不符合学校仪容仪表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限期改正。
3.学生家长对学生仪容仪表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并要对子女不合格的仪容仪表承担处理责任。
4.对于发型不合格的同学,除责令停课3天以上整改外,给予所在班级按每人次扣分1分处罚。对每次检查班级发型出现3人(含3人)以上不合格的班级,取消优秀班级评比资格。
5.化妆、佩戴首饰和宗教、迷信饰品,涂指甲、留长指甲的同学,要在检查时立即去妆,摘除饰物、剪掉多余指甲,给予所在班级按每人次扣分0.5分处罚。
6.在校服、名签上乱写乱画乱贴的,校服、名签立即没收并重做,本人负担全部费用,并给予所在班级按每人次扣分0.5分处罚。
7.发型不合格、化妆、佩戴首饰和宗教、迷信饰品,在校服上乱写乱画,一学期两次检查被发现的,除上述处分外,家长必须到学校协助处理。一学期三次被发现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屡教不改,即表明该生不符合云南师大附中学生要求,不能正常在云南师大附中就读,给予劝退处分。如本人还有其他处分者,即开除学籍。
8.在仪容仪表检查和处理过程中拒不认错,顶撞检查人员的,将数错并罚,从重处理。
七.其他
1.所有同学应定期清洗校服,理发,剪指甲,整理好个人卫生。
2.在仪容仪表问题上有特殊情况的同学(特殊疾病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家长证明、班主任同意、学生处审核可给予相应照顾。
3.班级、年级、学生处将每月至少一次不定期对学生仪容仪表进行检查,对不合乎规定的,将严格按照本文件的第六条各款处理。学校将对结果作出公开通报。
4.本规范与办法自
希望个别同学向广大积极向上的同学学习,树立远大的理想和人生目标,努力培养自己高层次的审美情趣,养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拒绝庸俗和低级趣味,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健康成长上来,为真正成为一名附中人而不懈努力。
云南师大附中学生处
200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