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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安机关系统定向培养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5-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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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安机关系统定向培养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业务素质高、掌握和了解当地主体民族语言文字及风俗习惯、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公安人才为目标,改革云南省公安机关招录和人才培养模式,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和云南省委政法委、云南省委组织部等五部委厅联发《关于印发<云南省政法机关2009-2010年少数民族政法干部培养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法〔2009〕30号)规定,省政府委托省教育厅组织云南省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招生工作,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云南民族大学、云南警官学院具体实施。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拟填报“云南省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志愿的考生,需参加“云南省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口语测试的报名、测试,且测试合格。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已经取得云南省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

3、通晓本民族母语的少数民族;

4、本人户口所在州(市)有本人所属民族招录计划(限制本县民族者除外);

5、年龄为22周岁以下(1987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二)下列人员不能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因被司法机关判处刑事制裁或被处以劳动教养而处于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被限制状态者;

4、患有国家规定的传染性疾病者。

二、资格审查和民族语言测试报名办法

参加云南省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考试的考生,除参加高考报名外,还需进行资格审查和民族语言测试报名。

(一)报名时间、地点

时间:2009年5月23日至5月24日,逾期不再受理。

地点:考生在高考报名所在县(区、市)招办指定地点进行报名,报名时由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地的县(区、市)公安机关和招办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招办要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交验下列材料:

1、应届毕业生持所在学校介绍信,在职从业人员持单位证明,其他考生持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书。

(三)填表

考生填写“云南省2009年政法机关定向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3,注:“报考职位”一项需填写具体县(市、区)),一联由报名地招办留存,一联由考生保存。

(四)数据汇总,各县(区、市)招办将数据汇总到所在州(市)招办,各州(市)招办于2009年5月28日前将电子数据汇总报省招生考试院张建军老师处,联系电话:0871-5156203。

(五)民族语言测试报名结束后,省招考院统一制作《云南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口语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准考证号统一使用高考准考证号。《准考证》待口语测试时,再发给考生本人。

未参加少数民族语言口语测试的考生,不能填报云南省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相关专业志愿。

三、体能测试:参加云南省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考试的考生,由云南省公安厅统一组织体能测试。测试时间安排6月16日至17日。

四、考试

云南省公安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考试分为少数民族语言口语测试和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两个阶段。

(一)少数民族语言口语测试

口语测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分民族集中一次进行。考生不论何原因未参加专业考试,均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考。

口语测试实行封闭式考试,即封闭考场,考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按时入场,禁止一切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考试采用统一的考生成绩记录表,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成绩记录表一旦记录成绩后,一律不得做任何形式的改动。

1、口语测试地点:云南民族大学莲华校区(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

2、测试日程安排

(1)报到时间

2009年6月15日:拉祜族、景颇族、佤族、阿昌族、德昂族、傈僳族、纳西族、普米族、独龙族、怒族考生到云南民族大学莲华校区(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报到。

2009年6月16日:傣族、哈尼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