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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招生工作

发布时间:
2009-05-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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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大全省检察系统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根据中央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云政法[2009]30号文件关于《云南省政法机关2009年-2010年少数民族政法干部培养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工作实际,以造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掌握国家民族政策和民族理论、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的应用型检察官为目标,改革全省检察系统招录和培养机制,省政府委托省教育厅组织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的招生工作,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具体实施。为做好2009年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的招生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拟填报“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志愿的考生,需参加“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口语测试的报名、口语测试和面试,且测试和面试合格。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已经取得云南省2009年普通高校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

(3)通晓并熟练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

(4)本人户口所在县(区、市)有本人所属民族招录计划(限制本县民族者除外);

(5)年龄为22周岁以下(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2、下列人员不能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因被有权机关判处刑事制裁或被处以劳动教养而处于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被限制状态者;

(4)患有国家规定的传染性疾病者。

二、资格审查和民族语言测试报名办法

参加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招生考试的考生,除参加高考报名外,还需进行资格审查和民族语言测试考试报名。

1、报名时间、地点

时间:2009年5月23日至5月24日,逾期不再受理。

地点:考生在高考报名所在县(区、市)招考办指定地点进行报名,报名时由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地的县(区、市)检察院和招考办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

各县(市、区)检察院和招考办要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交验下列材料:

(1)应届毕业生持所在学校介绍信,其他考生持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

3、填表

考生填表(见附件2,注:“报考职位”一项需填写具体县市的具体职位,如:维西县检察院),一联由报名地招考办留存,一联由考生保存。

4、数据汇总,各县(区、市)招考办将数据汇总到所在州、市招办,各州、市招办于2009年5月28日前将数据汇总报省招生考试院张建军老师处,联系电话:0871-5156203。

5、民族语言测试报名结束后,省招考办统一制作《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口语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准考证号统一使用高考准考证号。《准考证》待口语测试时,再发给考生本人。

未参加口语测试的考生,不能填报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相关专业志愿。

三、考试

云南省检察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检察人员招生考试分为口语测试、面试和文化考试。

(一)口语测试

口语测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分民族集中一次进行。考生不论何原因未参加口语测试,均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考。

口语测试实行封闭式考试,即封闭考场,考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按时入场,禁止一切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专业考试采用统一的考生成绩记录表,用蓝、黑色芯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成绩记录表一旦记录成绩后,一律不得做任何形式的改动。

1、口语测试地点:云南民族大学莲华校区(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

2、测试日程安排:

(1)报到时间

2009年6月15日:普米族、独龙族、布朗族、阿昌族、白族、哈尼族、佤族、傣族、傈僳族等考生报到。

2009年6月16日:纳西族、景颇族、拉祜族、彝族、藏族、壮族、苗族、瑶族、回族等考生报到。

(2)测试时间

2009年6月16日:普米族、独龙族、布朗族、阿昌族、白族、哈尼族、佤族、傣族、傈僳族等考生测试。

2009年6月17日:纳西族、景颇族、拉祜族、彝族、藏族、壮族、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