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09年法院系统定向培养少数民族
- 发布时间:
- 2009-05-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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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为了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业务素质高、掌握和了解当地主体民族语言文字及风俗习惯、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政法人才为目标,改革云南省法院系统招录和人才培养模式,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法院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51号)的规定,省政府委托省教育厅组织云南省法院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招生工作,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具体实施。为做好2009年云南省法院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招生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拟填报“云南省法院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志愿的考生,需参加“云南省法院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口语测试的报名、测试,且测试合格。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已经取得云南省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考生
3.通晓本民族母语的少数民族;
4.本人户口所在州(市)有本人所属民族招录计划(限制本县民族者除外);
5.年龄为25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下列人员不能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因被有权机关判处刑事制裁或被处以劳动教养而处于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被限制状态者;
4.患有国家规定的传染性疾病者。
二、资格审查和民族语言测试报名办法
参加云南省法院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考试的考生,除参加高考报名外,还需进行资格审查和民族语言测试考试报名。
(一)报名时间、地点
时间:2009年5月23日至5月24日,逾期不再受理。
地点:考生在高考报名所在县(区、市)招考办指定地点进行报名,报名时由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地的县(区、市)法院和招考办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
各县(市、区)法院和招考办要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交验下列材料:
1、应届毕业生持所在学校介绍信,在职从业人员持单位证明,其他考生持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书;
(三)填表
考生填写云南省2009年法院系统定向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3,注:“报考职位”一项需填写具体县市的具体职位),一联由报名地招考办留存,一联由由考生保存。
(四)数据汇总,各县(区、市)招考办将数据汇总到所在州、市招办,各州、市招办于2009年5月28日前将数据汇总报省招生考试院张建军老师处,联系电话:0871-5156203。
(五)民族语言测试报名结束后,省招考办统一制作《云南省法院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口语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准考证号统一使用高考准考证号。《准考证》待口语测试时,再发给考生本人。
未参加口语测试的考生,不能填报云南省法院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相关专业志愿。
三、考试
云南省法院系统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工作人员招生考试分为口语测试和文化考试两个阶段。
(一)口语测试
口语测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分民族集中一次进行。考生不论何原因未参加专业考试,均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考。
口语测试实行封闭式考试,即封闭考场,考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按时入场,禁止一切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专业考试采用统一的考生成绩记录表,用蓝、黑色芯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成绩记录表一旦记录成绩后,一律不得做任何形式的改动。
1、口语测试地点:云南民族大学莲华校区(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
2、测试日程安排:
(1)报到时间
2009年6月15日:拉祜族、景颇族、佤族、阿昌族、德昂族、傈僳族、纳西族、普米族、独龙族、怒族考生到云南民族大学莲华校区(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号)报到。
2009年6月16日:傣族、哈尼族、瑶族、布朗族、基诺族、彝族、苗族、布依族、水族考生到云南民族大学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