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云南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户籍审查暂行规定
- 发布时间:
- 2006-04-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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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05〕152号文件
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文件
云招考[2004]4号
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
户籍审查暂行规定
各地、州、市(县、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招生考试办公室: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到云南的投资者增多,其子女要求能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同时,一些外省籍考生非正常迁移户口,甚至利用假户口报名参加我省高考的现象也在局部地区有所增多。为规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防止高考移民,维护云南考生的合法权益和考试秩序,兼顾外来投资者子女的报考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报名工作的紧急通知》(教电【2003】79号)及《云南省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云招考办【200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生户口和父(或母)亲的常住户口在我省,且本人具有在我省高中三年学籍的云南籍考生,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公职人员正常调动或军队调防人员,其子女户口已随父(或母)亲落可在云南参加高考报名。
二、来我省投资经商办企业者,同时具备以下三条要求,其子女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㈠在我省昆明市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在我省次发达地区投资金领在50万元以上、在我省边疆县、执行边疆政策县及贫困县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者(必须出具当地银行验资原件和工商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原件股份合作原件材料以及企业固定资产帐目表原件和项目建设规划资料);
㈡考生和父(或母)亲已具有我省户口;
㈢考生高中学籍在我省,会考成绩合格。
三、在我省从事高科技、新产品开发,作为我省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引进的科技人才,
其子女的户口已随父(或母.)一同迁入我省,可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必须出具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经委、云南省发展与改革委颁发的高科技、新产品开发生产鉴鉴定原件)。
四、引进的副高职以上(含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户口已随父(或母)亲迁入我省者,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必须出具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引进人才审批原件及专业技术职称原件)。
五、外省籍考生,户口转入我省已满三年,高中阶段学籍在云南,会考成绩合格,其高中三年在我省高中学校就读的考生可在云南报名参加高考,录取不受限;高中三年不在我省高中学校就读的只能录取在云南省属院校。
六、对不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条规定,但以各种理由将本人户口迁入我省的考生,只能报考我省高校二级学院。
七、各中学不得给不符合规定的外省籍考生制作假高中三年学籍,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学校领导及当事人责任;已在我省就读但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春季开学时,各学校应告知考生回原户口所在省参加高考。
八、考生报名户籍审查工作实行责任管理制度。各县级招办要严格按规定审查考生的户籍原件及各种证明材料原件,并保存复印件备查。对省外迁入我省户籍的考生,特别是往届生,要对照本文规定,并认真填写《外省籍考生户口审查表》。经审查,明确作出“不能报考”、“同意报考”或“限报”的结论,经县级招办签字盖章后,报至地、州、市级招办审核,地、州、市级招办签字盖章后,再报省招考办审查备案。拟同意报考的外省籍考生名单必须由各县级招办在当地中学张榜公示两周以上。
九、各级户籍管理部门要坚决禁止变相卖户口的错误做法。办理户口迁移,要严格执行国家户口迁移政策,严格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对不符合政策的一律不予落户,为考生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堵住非正常生源报考渠道,确保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边疆稳定。
十、严肃招生纪律,各级户籍管理部门和各级招办要按规定认真审核并办理考生报名的户口问题。凡弄虚作假、出具假户籍、假证明的,一经查实,违规人员所在单位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撤销其工作职务及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录取资格,已被录取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清退。
十一、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户籍审查工作,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考生户籍审查的文件停止使用。
十二、本暂行规定由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