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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大附中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
2006-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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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师大附中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 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师大附中为实现学生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云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在学校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成立师大附中社团联合会,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3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必须遵守师大附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4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师大附中在校学生。
第5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6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拨款、成员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以及社会企业的赞助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7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社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8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业务指导单位或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

4.有规范的章程。

第9条 申请筹备第39条成立学生社团,第40条发起人应当向社联提交下列文件:
筹备申请书;
章程草案;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

第10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11条 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9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做出答复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社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12条 筹备期结束,社联应当于一周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13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3条规定的;
2.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5.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6. 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14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15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社联批准、备案。

第16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17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scri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