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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大附中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
2007-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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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师大附中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 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师大附中为实现学生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云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在学校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成立师大附中社团联合会(以下几简称社联),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3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必须遵守师大附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4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就读于师大附中。

 

第5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6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拨款、成员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以及社会企业的赞助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一切收入及支出报明社团联合会。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7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社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8条    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由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规范的章程。

 

第9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联提交下列文件: 

      筹备申请书(包括成立目的、内容、活动方式、负责人、经费管理);

      章程草案;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第10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11条    校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9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做出答复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社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