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
- 200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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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登〔2006〕208号
云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发布公告
第5号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4日云南省教育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原云南省教委制定的《云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云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确立学校自主办学地位,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中(含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学生的入学、学籍注册、升级、留级、转学、毕业、结业、肄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逐步建立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学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章 入学学籍
第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当按审批权限相应向省、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民办学校招生按有关规定执行。招生考试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生按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入学。
第五条 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上级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计划执行。
第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录取入学的学生,应当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附件一)、学生学籍登记表(附件二),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生的学籍由学校建立,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管理。学生取得学籍后,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时取得会考考籍,学籍号与考籍号一致。
学校不得为未经批准录取的学生注册学籍和会考考籍。
第七条 在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凡已录取的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需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生花名册、学生变动名册(附件三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辍学、复学的学生名册),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以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学籍。外国学生入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业评价
第十二条 学生的学业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两个方面。学业成绩以会考成绩为准,综合素质评价(操行考核)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施行。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如学生要求学习的,学校可以安排。
第十三条 学科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学年成绩不合格的学科,应当进行补考。会考不合格的科目,按会考的有关规定参加下一次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